為保障原住民身分認同權及平等權,原住民身分法 已於113年1月3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
修正重點一
修法後不論是「原住民與原住民結婚」或「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之子女,當事人名字只要符合以下3個要件之一,可申請取得原住民身分:
1、取用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
2、取用漢人姓名並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
3、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
修正重點二
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者,有一次恢復原住民身分的機會。
修正重點三
養子女只要並列生父或生母所屬原住民族的傳統名字,就可以取得原住民身分,不必再終止收養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