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
2.申請人如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情形,欲與本所成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詳實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主動於申請文件表明身分關係;本案補助或交易成立後,本所將依法主動公開申請人前開揭露表件,供公眾線上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