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徙是事實行為,應依居住事實辦理遷徙登記,以符合人籍合一原則。
若因特定目的而將戶籍遷入某地址,但實際並無居住事實,則構成虛報遷徙。
提醒民眾務必要有居住事實才能辦理遷徙,若經查證虛報遷徙屬實,將依戶籍法規定撤銷遷徙登記並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鍰,且有可能觸犯刑法規定。
●相關規定 :
一、按戶籍法第16條第1項:「遷出原鄉(鎮、市、區)3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二、按戶籍法第17條第1項:「由他鄉(鎮、市、區)遷入3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
三、按戶籍法第23條:「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
四、按戶籍法第76條:「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9千元以下罰鍰。」
五、最高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決:「遷徙是事實行為,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
六、刑法第146條妨害投票正確罪:「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市面上部分網站有提供就學設籍之商品,內容提及「戶籍戶口學區登記」或「學區」、「戶籍」、「入學」入籍諮詢服務,以供人就讀國小、國中學籍設籍,惟未實際居住者,有違戶籍法等相關規定,請刊登者應遵守戶籍法相關規定,勿繼續刊登類此不符合法規之服務項目。
●當事人死亡不得再為委託辦理各項戶籍登記相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