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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宣導

    當事人死亡不得再為委託(任)辦理各項戶籍登記相關業務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0-06-21 14:48

    當事人死亡不得再為委託(任)辦理各項戶籍登記相關業務,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提供戶政事務所不實資料者,涉及違反戶籍法第76條規定,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

     

    類別:戶政宣導
    上版日期:110-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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