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外僑胞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
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將於113年1月13日(星期六)舉行投票,在112年7月13日以前無法回臺恢復戶籍者,可於9月12日至12月4日申請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經查核通知准予登記者,即有總統副總統選舉權 (無立法委員選舉權)。
- 申請期間:𝟏𝟏𝟐年𝟗月𝟏𝟐日起至𝟏𝟐月𝟒日止。
- 申請人資格:年滿𝟐𝟎歲、持有效中華民國護照、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設籍達𝟔個月以上,現戶籍被遷出的海外國民。
- 受理機關: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
- 申請方式:親自、郵寄或委託他人辦理。若郵寄申請,應於12月4日(含當日)前將申請表寄達戶政事務所(以收件日期為準)。
- 辦理選舉權登記應備文件 :
❶選舉權登記申請書
❷有效期限內之中華民國護照基本資料頁影本
❸免貼郵票之回郵信封 (請寫好申請人或代收人姓名及收件地址)
❹委託他人辦理者,另檢附委託書
- 重要提醒 : 辦理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者,在未收到戶政事務所的查核結果通知書以前,請勿辦理恢復戶籍登記,以免喪失選舉權。
- 相關申請表單及常見問答,請見中央選舉委員會網站(下方連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