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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宣導

    9/12~12/4受理僑胞返國行使投票權登記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2-09-12 13:47

    【 海外僑胞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 

    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將於113年1月13日(星期六)舉行投票,在112年7月13日以前無法回臺恢復戶籍者,可於9月12日至12月4日申請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經查核通知准予登記者,即有總統副總統選舉權 (無立法委員選舉權)。

    • 申請期間:𝟏𝟏𝟐年𝟗月𝟏𝟐日起至𝟏𝟐月𝟒日止。
    • 申請人資格:年滿𝟐𝟎歲、持有效中華民國護照、曾在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設籍達𝟔個月以上,現戶籍被遷出的海外國民。
    • 受理機關:最後遷出國外時之原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
    • 申請方式:親自、郵寄或委託他人辦理。若郵寄申請,應於12月4日(含當日)前將申請表寄達戶政事務所(以收件日期為準)。
    • 辦理選舉權登記應備文件 :

                ❶選舉權登記申請書

                ❷有效期限內之中華民國護照基本資料頁影本

                ❸免貼郵票之回郵信封 (請寫好申請人或代收人姓名及收件地址)

                ❹委託他人辦理者,另檢附委託書

    • 重要提醒 : 辦理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者,在未收到戶政事務所的查核結果通知書以前,請勿辦理恢復戶籍登記,以免喪失選舉權
    • 相關申請表單及常見問答,請見中央選舉委員會網站(下方連結) 。

     

    類別:戶政宣導
    上版日期:112-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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