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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獻金捐贈規範宣導 列印
      資料更新時間:112-07-07 16:16

    民眾可藉由捐贈政治獻金表達對政黨或候選人的支持,但捐贈的對象、金額、方式都有相關規定。

    提醒民眾注意政治獻金法規定,以避免因違法捐贈而受處罰。

    • 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訂於113年1月13日舉行投票。依政治獻金法規定,立法委員擬參選人從112年4月1日起可收受政治獻金;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則從112年5月20日起可收受政治獻金,收受截止日皆為113年1月12日。
    • 政治獻金 :

      • 對從事競選活動或其他政治相關活動之個人或團體,無償提供之動產或不動產、不相當對價之給付、債務之免除或其他經濟利益。但黨費、會費或義工之服務,不包括在內。

    • 捐贈方式 :

      1.任何人不可以本人以外的名義捐贈,也不可以超過1萬元以上的匿名捐贈。

      2.超過10萬元以上的現金捐贈,必須以支票或經由金融機構匯款。

    • 不能捐贈政治獻金者 :

      1.有累積虧損尚未彌補的營利事業

      2.與政府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的契約廠商

      3.陸、港、澳或外國資金

      4.未具有選舉權的人

    • 捐贈金額限制 :

    個人對同一位(組)候選人,不能超過10萬元;對不同位(組)候選人,合計不能超過30萬元。

    營利事業對同一位(組)候選人,不能超過100萬元;對不同位(組)候選人,合計不能超過200萬元。

    人民團體對同一位(組)候選人,不能超過50萬元;對不同位(組)候選人,合計不能超過100萬元。

    • 違反捐贈規定者,將按違反規定之捐贈金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
    類別:最新消息
    上版日期:112-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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